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与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40390号 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嘉新公司)与被告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安嘉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恒银通公司价值796718元的财产。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交纳的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796718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