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40389号
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嘉新公司)与被告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安嘉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恒银通公司价值148301.49元的财产。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交纳的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恒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48301.49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