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794号
原告:成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