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古滇文化广场四合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2227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审第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浙江金信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勐省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6885964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浙江金信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水泥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7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锐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7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均欠妥,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因***担任锐驰公司前身曲靖市四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1日中标的“沧源县2016年建制村通畅工程(***至***公路)B2合同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期间,以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为由向金信水泥公司采购水泥,并***公司虚报应向金信水泥公司支付水泥巴款4700000元后,将锐驰公司多支付的1619805.3元水泥货款擅自退领至其个人账户后拒不归还锐驰公司引起的纠纷,***自行领取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严重侵害了锐驰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向金信水泥公司申请退锐驰公司多支付的款项及金信水泥公司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勐省分理处的银行账户把多支付的1619805.3元水泥货款汇给***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沧源自治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本案应由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2.曲靖市四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文件委托***担任“沧源县2016年建制村通畅工程(***至***公路)B2合同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由***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及管理。从这个角度讲,本案也可以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项目部均位于沧源自治县,***的履职地点当然应该是沧源自治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个角度讲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管辖本案。二、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C座701违背客观事实。***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C座701。事实上官渡区融城金阶C座701属于写字楼,其用途为商业、办公,并非住宅。因此***经常居住地并非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且本案争议的事实并未发生在昆明市官渡区。据此本案不应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三、本案由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引发本案争议的“沧源县2016年建制村通畅工程(***至***公路)B2合同段”工程所在地为沧源自治县,且沧源自治县人民在此之前已经审理了因该项目引发的,锐驰公司与***有关的其他案件近10起,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较为了解。本案的第三人金信水泥公司位于沧源自治县,金信水泥公司掌握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因此,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利于快速查清案件事实,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
被上诉人***无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金信水泥公司无***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锐驰公司是因***担任锐驰公司前身曲靖市四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1日中标的“沧源县2016年建制村通畅工程(***至***公路)B2合同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期间,因工程项目施工需向金信水泥公司采购了4700000元的水泥,后经核实,锐驰公司实际已超付金信水泥公司水泥款1619805.3元,而该多付的水泥货款锐驰公司认为已退到***的账户,从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返还款项1619805.3元;2.判令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从锐驰公司的起诉的事由和诉讼请求看,一审法院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锐驰公司关于本案应以侵权责任纠纷或委托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身份证显示其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故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在无证据证实***的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701的前提下,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锐驰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7民初2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