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1民初9079号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表示意思,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4.43元,由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