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30340号
原告:重庆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物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某中心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交纳5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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