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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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耀达大厦12层C区北面,91331001MA29W5GY72。
法定代表人:何前进。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偿的货款1027823.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76元,申请执行费12678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元,用以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剩余款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7日,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民政、房产、银行、公积金、工商、保险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集体土地性质房产坐落于三门县XXX村,本院已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另有一套房产坐落于三门县XXX室,本院已查封,后向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询价发现,该房产已全额抵押,无处分价值。被执行人在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投保有保险,本院已裁定解除其保险合同并划拨可退的保险金及利息、红利等收益,现该笔划拨款项暂未到账。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2021年1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6日,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通报备案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房产无处分价值,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