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3民初303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XQ468F,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天台山西路74幢G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W5GY7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耀达大厦12层C区北面。 法定代表人:何前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智品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TUBP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万通广场3幢1号。 法定代表人:**形,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琮禾公司)、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益公司)、台州智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琮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鼎益公司、智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琮禾公司偿付***工程款178216元,并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2.判令鼎益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判令智品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一、四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琮禾公司偿付***工程款131561.38元,并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申请费14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鉴定费4123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油漆工匠。智品公司将天台县坦头镇***园工程发包给鼎益公司,鼎益公司将其中的墙体涂料工程转包给琮禾公司。2020年9月,琮禾公司将1-5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双方约定价格23元每平方米。2021年5月,工程完工,琮禾公司尚欠工程款131561.38元未付。综上所述,琮禾公司尚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鼎益公司系转包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智品公司系发包人,应当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在庭审中补充**:通过鉴定,真石漆工程量15452.87平方米,按约定23元每平方米,总价格为355416.01元。真石漆仅面漆工程量682.78平方米,按约定5元每平方米,总价格3413.9元。1#楼汽车坡道墙面抹灰321.29平方米,按约定8元每平方米,总价格2570.32元。其余抹灰工程量1219.28平方米,按约定4元每平方米,总价为4877.12元。白色涂料(非真石漆)工程量371.64平方米,按约定17元每平方米,总价格6317.88元。返工工程量293.23平方米,按5元每平方米,总价格1466.15元。总计工程款为374061.38元,琮禾公司已支付242500元,尚欠131561.38元。***与案外人***是共同承包,不存在转包。返工是因为1、2号楼做完了,鼎益公司认为墙体颜色不好看,鼎益公司联系琮禾公司,琮禾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进行改色。 被告琮禾公司辩称,1-6号楼所有外墙的真石漆是按23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包给***,***转包给***为22元每平方米,***在中间赚1元每平方的差价,这差价是约定***替***班组收尾和修补的工作报酬,但***从始至终没来过,也没有完成过任何工程量。琮禾公司和***之间的结算一直都是按22元每平方米。***做过有些工程并不在琮禾公司承包范围内,不应***公司承担这些有争议款项。其他部分工程量及单价琮禾公司认可。经劳动局调解后,琮禾公司让财务人员支付250000元,***方收到的242500元应该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返工部分琮禾公司不清楚,如果鼎益公司通过琮禾公司交接,肯定会有联系单。琮禾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资质尚在办理中。 被告鼎益公司未答辩。 被告智品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智品公司(甲方)与鼎益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品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智品国际”项目工程承包给鼎益公司,预算造价6000万元整,承包范围包括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所包含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包括土石方、基坑围护、地下室、消防、暖通、智能弱电、给排水、电气安装、节能分部等,电梯除外),其中专业工程施工采用分包形式。现“智品国际”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2020年9月6日,鼎益公司(甲方)与琮禾公司(乙方)签订《***园内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约定鼎益公司将***园内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琮禾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260万元,待本工程全部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合同单价最终确定乙方承包的工程造价。琮禾公司不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琮禾公司承包***园内外墙涂料工程后,将***园1-5号楼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口头约定23元/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后***实际进行了施工并将完工作业予以交付,琮禾公司支付工程款242500元,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 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2022年7月1日,台州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天台县坦头镇***园外墙涂料项目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案涉工程真石漆工程量15452.87平方米,真石漆仅面漆工程量682.78平方米,1#楼汽车坡道墙面抹灰工程量321.29平方米,其余抹灰工程量1219.28平方米,白色涂料(非真石漆)工程量371.64平方米,1#、2#楼部分墙面返工(屋顶深灰色真石漆改米色真石漆)涉及工程量293.23平方米。***为此支出鉴定费4123元。 另查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由***出具的放弃诉讼申请书一份,申请书载明:“为我与***共同向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天台县坦头镇***园1-5号楼外墙涂料工程一事,该工程已完工,但工程未支付完毕,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现就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放弃诉讼,请准许”。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向***制作谈话笔录,*****与***共同承包案涉工程,与***约定价格为23元每平方,现自愿放弃诉请,由***一人主张。 还查明,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浙1023民诉前调2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琮禾公司、鼎益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14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工程量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放弃诉讼申请书、琮禾公司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依职权制作的谈话笔录及当事人当庭的**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系违法分包工程,***与琮禾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但***实际进行了施工并将完工作业予以交付,***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支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欠付工程款金额问题;二、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一、欠付工程款金额问题。***、琮禾公司对真石漆仅面漆(工程量682.78平方米、单价5元每平方米)、1#楼汽车坡道墙面抹灰(工程量321.29平方米、单价8元每平方米)、其余抹灰(工程量1219.28平方米、单价4元每平方米)和白色涂料(非真石漆)(工程量371.64平方米、单价17元每平方米)的工程量及单价、真石漆工程量15452.87平方米均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真石漆工程单价问题。***主***漆价格23元每平方米,琮禾公司辩称其按23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包给***,***转包给***22元每平方米,应按22元每平方米结算。本院认为,结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琮禾公司将真石漆工程承包给***的价格应为23元每平方米。琮禾公司辩称应按照22元每平方米与***结算,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对琮禾公司的这一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返工部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返工系琮禾公司等原因造成,亦未能提供联系单,故对该部分金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涉***园1-5号楼外墙涂料工程总计工程款为372595.23元,琮禾公司已支付242500元,尚欠130095.23元。至于已支付款项问题,琮禾公司辩称已支付250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与琮禾公司达成口头合同承包***园1-5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相对人为琮禾公司,现***放弃主张案涉工程款,故***要求琮禾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要求琮禾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0095.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琮禾公司拖欠款项未付,给***造成损失,对于***诉请要求琮禾公司支付自起诉日即2022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鼎益公司非合同相对人,***要求鼎益公司就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智品公司的责任问题,***诉称要求智品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智品公司系发包方,现无有效证据证明智品公司欠***公司工程款,故***要求智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保全所支出的保全申请费1420元、鉴定费4123元,系***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琮禾公司予以支付,本院酌定***自行承担保全申请费250元,***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1170元以及鉴定费412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95.2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4123元; 三、限被告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117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负担65元,由被告天台县琮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