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808号之一
原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耀达大厦12层C区北面。
法定代表人:何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娜,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3月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益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鼎益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英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黄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