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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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1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川,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4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923.5元、案件受理费2998元、财产保全费115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证券、缴纳税款情况。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金融机构账户,并扣划存款458.5元。
4.委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的房地产,并申请参与分配。
5.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未处置。
6.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7.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458.5元,转案件受理费458.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6执1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吴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竺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