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1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四川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12元,退还上诉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