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民初4835号
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3YX773。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宝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项云华,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承蔚、党鹏,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2042J。
地址:云南省**市官坡巷51号。
法定代表人:晏飞,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周涛,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49758D。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1号二期7栋28楼2801-2808号。
法定代表人:蒲涛。
特别授权代理人:何启明,云南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杨越,该公司员工。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04417020。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南苑小区一期西北角临街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云英,该分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艳玲,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万勇,系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市分公司、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市分公司、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167.00元,由原告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武强
人民陪审员 刘惠珍
人民陪审员 李昌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