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9号
原告: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大路里**之一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95272067J。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被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东3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NFNN46。
法定代表人:高国荣。
被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刘启良,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原告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烽公司)、***、刘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公司起诉称:2018年12月10日,**公司与新烽公司(***为代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新烽公司向**公司购买钢筋和碳素钢热轧圆盘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新烽公司送货。2019年1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新烽公司欠钢材款合计1569875.7元,延期付款补偿款合计172435.5元,双方约定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拖欠款项。2019年5月8日,因新烽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公司与新烽公司、***、刘启良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新烽公司欠款总额、延期付款补偿款、还款期限、***、刘启良的连带担保清偿责任等。同时约定关于本次钢材购销产生争议,同意由**公司接收款项的开户支行(江门农商银行叱石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款协议》签订后,新烽公司尚欠**公司钢材款92311.2元和延期付款补偿款214194.1元。**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新会法院认为:《还款协议》已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纠纷应依照约定,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管辖。刘启良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新会法院遂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粤0705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蓬江法院审理。
2021年3月30日,蓬江法院以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江门市蓬江区既非新烽公司、***、刘启良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依法不属于蓬江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以新烽公司拖欠钢材款为由,起诉请求新烽公司、担保人***、刘启良归还欠款及违约金等。根据在案材料,争议双方先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的新会法院管辖。争议各方随后又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因钢材购销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同意由**公司接收款项的开户支行(江门农商银行叱石支行)所在地的蓬江法院管辖。
从时间先后顺序及合同履行进程看,《还款协议》是**公司履行《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后,争议各方就拖欠货款的支付问题重新达成的协议。《还款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可以视为对《钢材购销合同》的管辖约定的变更。根据《还款协议》的管辖约定内容,蓬江法院作为协议各方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开户支行所在地的法院,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蓬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会法院将本案移送蓬江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指定蓬江法院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宗艳
书 记 员 赵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