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4439号
原告:上海中意冰淇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200弄12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勃海尔中车交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中意冰淇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勃海尔中车交通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意冰淇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中意冰淇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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