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142号
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3号楼14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9CYU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洼里***里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98BUP4L。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华凯大厦3A层05-09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G24Y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5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