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939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园沧州园区3号楼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9CYU88。
法定代表人:徐永文,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412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宪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治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