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发达脚锁架租赁站、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3财保69号
申请人:黄骅市发达脚锁架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变电站以南307国道东建材市场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0983MA0AM9AN2F。
经营者:**,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3号楼14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MA089CYU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黄骅市发达脚锁架租赁站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发达脚锁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7843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2元,由申请人黄骅市发达脚锁架租赁站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