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1民初1793号
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3号楼14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9CYU88。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山东尧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华龙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619530282。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尧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西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