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厦门安达某有限公司;福安市某丁;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81民初811号 原告: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二路1-3(办公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岗中路3弄19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00号核应急指挥中心5至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716,3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331.8元(逾期付 款利息以716,34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自2024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日,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就福安市鸭母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受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工程名称为福安市鸭母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工程地点在福安市赤岭鸭母洋,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工程内容包括垃圾填埋场堆体整形、堆体中间覆盖、填埋气导排及截洪沟整治等,工程承包范围为福安市鸭母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土建及土工布和HDPE防渗膜等施工等。2022年3月间,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采购编号为2022-0237-2022-GCSGO01-WX021的福安市鸭母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设备材料部分)采购结果,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与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福安市鸭母洋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最终合同价款为福安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核价下浮8%后的51.8%。合同约定的专业化服务内容为福安市鸭母洋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服务,服务内容以设计图纸和现场要求为准,服务地点在福安市鸭母洋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现场,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合同签约暂定为3,262,800元。根据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之前已经全部完成上述《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合同义务,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的设备材料费合计2,296,284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尚有716,346元材料费没有支付,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催讨,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事实上根据2024年8月7日北京中榕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榕建闽FA**【2023】第010号-(ZJ)“福安市鸭母洋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涉案材料费的项目已经进行结算审核,且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都已同意审核结果。综上,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福安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发包人、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材料购买的委托人,依法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付款义务,为此,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与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第12条已经约定了解决争议的办法,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签约地点为福州市,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安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