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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莆田市某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5民初7208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某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