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5民初7208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某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