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883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8110873F。
法定代表人:丁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