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2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高广印,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被告:徐美华,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被告:高腾飞,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上诉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朱晓非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欧阳萍
书 记 员 陈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