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渭源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02民初3744号

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8110873F。

法定代表人:丁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斌,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86156M。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渭源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工业园区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912441109。

法定代表人:徐美华。

被告: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国际中医药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8928550W。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

被告: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DUXXL2。

法定代表人:徐美华。

被告:高广印,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徐美华,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高腾飞,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金地建投公司)与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广印堂公司)、甘肃省渭源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渭源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谯康堂公司)、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金地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腾飞、高贵斌,被告安徽广印堂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被告高广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渭源公司、安徽谯康堂公司、徐美华、高腾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亳州金地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广印堂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1276517.34元(以后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广印堂公司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叁支付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甘肃渭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黄连50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27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高广印所持安徽广印堂公司比例12.37%的股权644000股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27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王詹庄行政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566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6、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谯康堂公司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2134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7、依法判令被告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对上述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9日,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信担保公司”)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签订编号:20191209001《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同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337141320190036(因填写失误,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编号:由7337141320190036变更为733714132019036),安徽广印堂公司向友信担保公司借款1860万元,年利率13.2%,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2019年12月10日,药都银行将友信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860万元划入安徽广印堂公司账户,完成委托贷款发放。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情况如下:1、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1912024-1号《抵押担保合同》,提供位于经济开发区王詹庄行政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39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详见《抵押合同》第二条);2、安徽谯康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1912024-2号《抵押担保合同》,提供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147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详见《抵押合同》第二条);3、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分别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1912024-4、G201912024-5、G201912024-6《保证担保合同》为此笔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2月11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订编号20191211001《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同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编号:7337141320190037《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安徽广印堂公司向友信担保公司借款176万元,年利率13.2%,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当日,药都银行将友信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76万元划入安徽广印堂公司账户,完成委托贷款发放。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情况如下:1、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1912025-1号《抵押担保合同》,提供位于经济开发区王詹庄行政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176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详见《抵押合同》第二条);2、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分别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01912025-2、G201912025-3、G201912025-4《保证担保合同》,为此笔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1月2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签订编号:20200102001《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同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编号:733714132020000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安徽广印堂公司向友信担保公司借款664万元,年利率13.2%,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2020年1月3日,药都银行将友信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664万元划入安徽广印堂公司账户,完成委托贷款发放。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情况如下:1、安徽谯康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2001011-1《抵押担保合同》,提供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1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664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详见《抵押合同》第二条);2、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分别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2002011-2、G202002011-3、G202002011-4《保证担保合同》为此笔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2月5日,友信担保公司与高广印签订合同编号:G201912024-8《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高广印以其所持安徽广印堂公司比例为12.37%的股权6744000股作质押担保。高广印为安徽广印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内签订的一系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借款,向友信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亳)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26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合同第二条约定,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包括债务人续贷/展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应收款项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金、质押财产的折价、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2019年12月9日,友信担保公司与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G201912024-7《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提供存放于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工业园区006号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院内4#车间(原料仓库)的50吨黄连,为安徽广印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内签订的一系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借款,向友信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包括债务人续贷/展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应收款项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金、质押财产的折价、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将黄连交给友信担保公司,友信担保公司派人看管。2020年6月29日,友信担保公司与安徽广印堂公司对账,截止2020年6月29日,安徽广印堂公司欠友信担保公司委托借款本金2700万元,欠利息1276517.34元。同日原告亳州金地建投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8276517.34元取得友信担保公司对安徽广印堂公司享有的本金2700万元的债权,以及该债权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均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安徽广印堂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高广印辩称:借款是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支持安徽广印堂公司解决经营困难所担保的资金(总额五千万元),安徽广印堂公司陆续还款300万左右。因为安徽广印堂公司目前没有正常经营,所以偿还借款还需要时间。安徽广印堂公司12.37%的股权在亳州金地建投公司抵押着,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厂房也在亳州金地建投公司抵押着,厂房经开发区评估价值为两千万左右,开发区拆迁补偿款到位后第一时间偿还原告贷款。另外,安徽谯康堂公司工业用地412亩抵押在亳州金地建投公司,价值接近五千万元,我们安徽广印堂公司资产偿还原告借款绰绰有余。另外,由于安徽广印堂公司近期和中国国药药材医养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合作,他们拟持有安徽广印堂公司51%的股权,应该支付4.2亿元的购买股权费用,等这批款到位后我们也能够足额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甘肃渭源公司、安徽谯康堂公司、徐美华、高腾飞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签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20191209001)。友信担保公司委托药都银行在最高额度为壹仟捌佰陆拾万元内向安徽广印堂公司提供借款。同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337141320190036)。因填写失误,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编号:由7337141320190036变更为733714132019036。合同约定安徽广印堂公司向友信担保公司借款1860万元,年利率13.2%,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委托贷款期间为三个月,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合同约定期限不一致,以借款借据为准)。合同同时约定担保人为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安徽谯康堂公司、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高光银、徐美华、高腾飞,担保方式为抵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保证。2019年12月10日,药都银行将友信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860万元划入安徽广印堂公司账户,完成委托贷款发放。该笔委托贷款担保情况包括:1、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G201912024-1),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提供位于经济开发区王詹庄行政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39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2、安徽谯康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G201912024-2),提供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147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3、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分别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1912024-4、G201912024-5、G201912024-6《保证担保合同》为此笔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2019年12月11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20191211001)。友信担保公司委托药都银行为其在最高额度为壹佰柒拾陆万内向安徽广印堂公司提供贷款。同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337141320190037),安徽广印堂公司向友信担保公司借款176万元,年利率13.2%,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当日,药都银行将友信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76万元划入安徽广印堂公司账户,完成委托贷款发放。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包括:1、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G201912025-1),提供位于经济开发区王詹庄行政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176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2、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分别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01912025-2、G201912025-3、G201912025-4的《保证担保合同》,为此笔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1月2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签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20200102001),友信担保公司委托药都银行为其在最高额度为陆佰陆拾肆万元内向安徽广印堂公司提供贷款。同日,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安徽广印堂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337141320200001),安徽广印堂公司向友信担保公司借款664万元,年利率13.2%,贷款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2020年1月3日,药都银行将友信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664万元划入安徽广印堂公司账户,完成委托贷款发放。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情况包括:1、安徽谯康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2001011-1《抵押担保合同》,提供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1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664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收款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2、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分别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G202002011-2、G202002011-3、G202002011-4《保证担保合同》为此笔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2月5日,友信担保公司与高广印签订合同编号:G201912024-8《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高广印以其所持安徽广印堂公司比例为12.37%的股权6744000股作质押担保。高广印为安徽广印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内签订的一系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借款,向友信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亳)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26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合同第二条约定,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包括债务人续贷/展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应收款项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金、质押财产的折价、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2019年12月9日,友信担保公司与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G201912024-7《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提供存放于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工业园区006号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院内4#车间(原料仓库)的50吨黄连,为安徽广印堂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内签订的一系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借款,向友信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包括债务人续贷/展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应收款项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金、质押财产的折价、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将黄连交给友信担保公司,友信担保公司派人看管。2020年6月29日,原告亳州金地建投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8276517.34元取得友信担保公司对安徽广印堂公司享有的本金2700万元的债权,利息1276517.34元以及该债权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详见附件一:《转让债权清单》)。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8276517.3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柒万陆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肆分)的债权转让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为债权转让日,即乙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后,即视为标的债权已经转让完成。甲方转让债权后,通知债务人、出质人、担保人,并将通知回执反馈给乙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支付日),甲方基于标的债权所享有的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均转让给乙方。该等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益以及其他权利或利益);(2)从属于标的债权的质权等从权利;(3)标的债权相关的综合息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延期补偿金等的请求权;(4)获得标的债权被转让、被出售、被拍卖、被变卖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获得的全部款项的权利;(5)以诉讼或其他形式请求、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6)《转让债权清单》以及其他债权文件项下甲方享有的除标的债权及上述各项权利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前甲方与债务人就标的债权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有)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转让后甲方与债务人就标的债权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有)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转让协议》附件一转让债权清单包含:本金27000000元,保证人为高腾飞、徐美华、高广印,抵押人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安徽谯康堂公司,质押人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高广印,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抵押担保合同》G201912024-1、G201912024-2、G201912025-1、G202001011-1,《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G201912024-7;《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合同》G201912024-8;《保证担保合同》G201912024-4、G201912024-5、G201912024-6、G201912025-2、G201912025-3、G201912025-4、G202001001-2、G202001001-3、G202001001-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G201912024-3。质物为安徽广印堂公司名下不动产、安徽谯康堂公司名下土地、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50吨黄连、高广印持有的安徽广印堂公司674.4万股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及出质人安徽广印堂公司、出质人高广印、担保人高广印、高腾飞、徐美华均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将债权转让款28276517.34元支付给友信担保公司。为了本次诉讼,原告实际已支付律师费16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亳州金地建投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徽广印堂公司、甘肃省渭源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安徽谯康堂公司营业执照、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身份证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1-5、安徽农金电子回单、《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份、《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91209001《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为7337141320190936《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股东会决议、编号为G201912024-1《抵押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抵押财产未出租声明书、股东决议、同意顺位抵押情况说明、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权证、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G201912024-2《抵押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抵押财产未出租声明书、股东决议、同意顺位抵押情况说明、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201912024-4、201912024-5、201912024-6《保证担保合同》三份、贷款发放凭着鞥、通通凭证各一份、编号为20191211001《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为7337141320190037《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编号为G201912025-1《抵押担保合同》、同意顺位抵押情况说明、抵押财产未出租声明书、股东决定、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201912025-2、201912025-3、201912025-4《保证担保合同》三份、贷款发放凭证、通用凭证各一份、编号为20200102001《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为733714132020000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编号为G202001011-1《抵押担保合同》、同意顺位抵押情况说明、抵押财产未出租声明书、股东决议、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G202001011-2、G202001011-3、G202001011-4《保证担保合同》三份、贷款发放凭证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凭证及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友信担保公司与药都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友信担保公司、药都银行与被告安徽广印堂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安徽谯康堂公司分别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高广印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以及高腾飞、高广印、徐美华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20年6月29日,原告亳州金地建投公司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友信担保公司将其与债务人安徽广印堂公司所有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原告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已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出质人、抵押人、担保人,该债权转让协议内的权利由原告承受。因《债权转让协议》下的债权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本金为27000000元,利息1276517.34元,上述费用合计28276517.34元,固,对原告“判令被告安徽广印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1276517.34元”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友信担保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13.2%,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但原告并不属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后续利息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后期罚息以2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其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之诉求,本院对利息、罚息合计不超过年利率15.4%部分予以支持。因质押物黄连50吨已交由友信担保公司,高广印所持有的安徽广印堂公司12.37%的股权6744000股已经进行质押登记。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本院对“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甘肃渭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黄连50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27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以及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高广印所持安徽广印堂公司比例12.37%的股权644000股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27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将其位于经济开发区××庄××村××路××路××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抵押给友信担保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及《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徽广印堂制药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王詹庄行政村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566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范围内,对被告安徽谯康堂公司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2134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均与友信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故,应当承担案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问题,按照《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属于其抵押、保证范围,虽然《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费27000元,但原告实际仅向代理律师支付了162000元,其余部分的律师费暂未支付,故对原告实际支付的律师费162000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暂未支付的律师费用,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1276517.34元、律师费162000元(后续利息、罚息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甘肃省渭源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黄连50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高广印所持有的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12.37%的股权6744000股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庄××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5660000元及该本金所产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位于月季路南侧、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21340000元及该本金所产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对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七、驳回原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83元,减半收取91591.5元,由被告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渭源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西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