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

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8110873F。

法定代表人:丁浩。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皖1602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0XXXX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以上述账户为光伏扶贫账户为由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保全裁定执行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此账户曾多次向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该账户并非全为专款专用的扶贫资金。综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内容,依法冻结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XXXX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1、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由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账户信息表的资料,表明该账户为光伏扶贫账户。2、该账户开户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注明该账户为光伏扶贫账户。3、该账户即使非专款专用,但一旦查封,将影响扶贫资金使用。因此,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作出(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XXXX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内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梅 林

审判员 万玉红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