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财保45号
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
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8110873F。
法定代表人:丁浩。
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1307329.6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0XXXX0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梅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