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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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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803号
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8889H。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宠,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因不服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2)273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已先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并立案号为(2022)浙0108民初204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本案与(2022)浙0108民初2048号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程序应当终结,与(2022)浙0108民初2048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原告可在(2022)浙0108民初2048号案件中继续以“被告(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相关诉请在(2022)浙0108民初2048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2)浙0108民初2048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一伟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