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知民初65号
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鹏,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