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6民催7号 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曹娥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10400042/20102636、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收款人为甘肃科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