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秋敏,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61040409J。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霍立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三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4766057N。
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叶集田,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严名发,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严名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思施
书 记 员  刘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