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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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161号
原告:兰溪市永昌砖瓦厂,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69192374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和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A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2349863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永昌砖瓦厂与被告浙江龙游和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永昌砖瓦厂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永昌砖瓦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永昌砖瓦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永昌砖瓦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