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16民初1134号
原告:某甲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2026年1月6日某乙公司名称变更为某甲公司。原告某甲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