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383号
原告:***,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恩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胡某、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13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