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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756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