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9709号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