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227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金盛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大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桂花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盛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桂122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盛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盛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25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广西金盛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25478元(含执行费278元)至本案的执行款子账号,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执行费278元从中扣取并已上缴。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盛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