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泽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2元,退还上诉人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