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1641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重庆市黔江。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某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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