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4209号
原告: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1.06元,减半收取计1605.53元,由原告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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