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黔睿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3412号
原告:***,男,苗族,生于1970年6月1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黔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正舟南路366号3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9Y0R66。
委托代理人:向江**,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生于1973年9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向江**,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黔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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