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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新绛县文物旅游局、山西宝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莘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5民初1249号 原告:***,男,住新绛县。 原告:***,男,住永济市。 被告:新绛县文物旅游局,住所地:新绛县城内城隍庙北。 负责人:***。 被告:山西宝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人民北路与兴源街交叉路口鑫地阳光城10幢1单元902号。 负责人:***。 被告:山西莘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黄河世纪广场3号写字楼8楼802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绛县文物旅游局、山西宝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莘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