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牛成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405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父亲)。 被告:深圳市牛成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牛成村第二工业区l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993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3109号城管局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8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牛成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