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纳雍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5财保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3109号城管局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83W。

法定代表人:陈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志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纳雍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城东新区发展大道金诚广场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NKF48X。

法定代表人:魏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纳雍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账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7470.35元。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纳雍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账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7470.35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