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民初3771号
原告:***,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9399668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撤回起诉属于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