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古蔺县某某某某身馆与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2904号 原告:古蔺县******身馆,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3M9UX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围,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939668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蔺县******身馆与被告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古蔺县******身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古蔺县******身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