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12286号
原告:陆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