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陆某与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12286号 原告:陆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