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84民初11061号 原告:***,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女,199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9948元及利息(利息以994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的新郑市地铁轨道交通2号线绿化项目,其雇佣原告从事路口的施工,至2018年5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用24948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剩余9948元一直未付。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该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诉请金额该公司已支付完毕,且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形,***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雇佣***在其承包的新郑市地铁轨道交通2号线绿化项目从事路口的施工工作。2018年5月8日经结算,***在破路口施工69.3m,劳务费共计24948元。***提供的新郑项目2018年10月资金计划需求表(一)显示:***的破路口施工未付款金额为9948元,10月计划付款金额为9948元,项目经理处有***签字。现***以下余劳务费9948元经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1.***提供新郑项目2018年10月-资金计划审批表(上期执行反馈表)(二)显示:***的人工费合计为9620元,项目经理处有***签字。 2.某某公司提供的3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7日、2019年2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分别支付20000元、3880元(交易摘要:围挡临时;交易用途:围挡临时用工)、9620(交易摘要:人工费、交易用途:人工费)。拟证明该公司已支付33500元,加上***自认的15000元,共计支付48500元,明显存在超额支付情形。***质证称20000元、3880元系支付的围挡采购合同的货款及围挡临时用工的款项;9620元系支付的人工费而非本案主张的劳务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8年5月破路口施工工程量确认单、2018年5月破路口施工工程量核算单、2018年5月破路口施工工程进度核算汇算表、新郑项目2018年10月资金计划需求表(一)、新郑项目2018年10月-资金计划审批表(上期执行反馈表)(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受某某公司的雇佣,在某某公司承包的新郑市地铁轨道交通2号线绿化项目从事路口的施工工作。2018年5月8日经结算,某某公司共欠付***劳务费24948元。后某某公司仅向***支付15000元劳务费,下余9948元劳务费未支付,有当事人陈述、2018年5月破路口施工工程量确认单、2018年5月破路口施工工程量核算单、2018年5月破路口施工工程进度核算汇算表、新郑项目2018年10月资金计划需求表(一)等证据为证。虽然某某公司提供3张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7日、2019年2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分别支付20000元、3880元、9620元,已超额支付***劳务费,但是根据***提供的新郑项目2018年10月-资金计划审批表(上期执行反馈表)(二)显示:某某公司还欠付***人工费9620元,且***在庭审时表示2019年2月1日支付的9620元正是某某公司欠付的人工费,故***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与某某公司提供的2019年2月1日支付的9620元(交易摘要:人工费、交易用途:人工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相互印章。某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向***支付的3380元,交易摘要备注为围挡临时、交易用途备注为围挡临时用工,***并不认可该笔费用系支付的劳务费;某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向***支付的20000元,该金额明显超过应支付与***的劳务费,***表示该笔费用系用于支付双方围挡采购合同的货款。由于某某公司不能对上述转款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认可且***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99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相应地,对某某公司的相关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某某公司未及时结清劳务费,势必会给***造成一定的损失。***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利息,应以9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自2024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948元及利息(以9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利息,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直接向本院履行(收款人:新郑市人民法院收费处,账号:160170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理法官(常法官:电话0371-5618****)。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81801201********,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常法官:电话0371-5618****)。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