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2民初5797号 原告:***,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西华县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特色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30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