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32645-3265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7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