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某与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32645-32656号 原告:张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