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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好很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31837号 原告:张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2025年12月23日,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